2006年9月2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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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代不明死者民事索赔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毛亚丽

  本报讯  一不明身份男子在桐庐的路上行走时不幸被车撞死,司机涉嫌交通肇事被公诉。与此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肇事司机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是,当地民政部门代该被害人主张民事权利。记者昨天从法院了解到,法院认为民政局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尚待审核。
  据桐庐县检察院起诉,去年10月31日23时40分许,桐庐人姚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由桐庐县分水开往富阳。途中,姚某打起瞌睡,车正面撞上了在路上行走的一名男子,致其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姚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交纳了事故暂存款5万元。
  检察院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姚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死者身份不明,其直系亲属也没有着落,那么谁来替死者主张权利?对此,检察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救助保障,也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提供法律救助的义务,即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因此,检察院建议当地民政局代为主张权利。
  桐庐县民政局采纳了此建议。日前,桐庐县民政局救助站以原告的身份向桐庐县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姚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33万余元。
  桐庐法院已受理此案。但对于民政部门在此案中是否具有行使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这尚需要在审理中进行审核认定。据悉,法院将在10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